在民营企业维权进程里,民营企业家彭江华所遭遇到的那个办案风波,反映出来了其中有可能会碰到的难以解决的局面,。
案件背景与举报
2010年,吴某某担任中际公司高管,2010年间,吴某某还担任滦海公路项目部负责人,在此期间,吴某某控制了项目人事管理权,吴某某还控制了项目财务权,吴某某亦控制了项目施工管理权。财务经理贾某是吴某某亲属,管理中,两人涉嫌侵占并且转移公司巨额资金。中际公司发现资金去向不明达数千万元,部分款项被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公司,部分款项被转入与项目无关的个人账户。
彭江华将项目管理权收回之后,借助内部审计察觉到资金出现异常情况,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公司派遣员工赵垒朝着滦南县公安局举报吴某某以及贾某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的行为,公安机关当时凭借“企业内部股东问题”这个理由不予以受理,并且也没有出具书面回执呀。
立案受阻过程
在2018年6月的那个时候,中际公司又一次朝着滦南县公安局去控告贾某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的情况,滦南县公安局给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以维持原来做出的决定。之后公司朝着唐山市公安局去申请复核,在2018年10月30日这天,唐山市公安局判定滦南县公安局做出的复议决定事实层面不清楚、证据方面不充足,遂将该决定给撤销了。
依据法律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把不予立案的决定予以撤销之后,下级机关是应当再次 进行立案侦查的。然而滦南县公安局并没有执行上级作出的决定,直至如今都没有针对吴某某以及贾某涉嫌职务侵占这个案件正式开展立案侦查 。
案件反转发展
当唐山市公安局把不予立案的决定给撤销了之后,吴某某这位被举报人却反方向去举报彭江华,称其涉嫌职务侵占。在今年6月3日这个日子,滦南县公安局针对彭江华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等到这个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那儿后,检察院觉得证据并不充足,从而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理应即刻将嫌疑人予以释放。然而,滦南县公安局却没有这么做,并没有释放彭江华,反而是经过局长批准了一项行为,把强制措施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维权行动进展
联名信由彭江华家属以及员工代表签署而成,此联名信是用来向有关部门反映滦南县公安局存在的非法羁押问题的。在7月3日的时候,家属朝着滦南县政法委、市县两级检察院以及公安局提出了控告,其目的在于要求能够纠正违法行为 。
律师多次给检察机关呈交法律方面的意见,诉求依法去发出纠偏违法的通知书。依据可靠的消息来看,滦南县的检察院已然口头通知了公安机关去纠正违法的行为。在6月17日时候,该检察院还做出决定让副检察长曹某某回避这一案件。
法律程序问题
刑事诉讼法清晰明确地作出规定,要是检察院不批准进行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马上立刻释放被拘留的人。要是觉得认为有必要继续展开侦查,那么能够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不过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通常是适用于那些符合逮捕条件然而却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
在这个案件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一行为,就表明是不符合逮捕所需要的条件的。公安机关把强制措施进行了变更,变更成了监视居住,而且是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之后马上就采取了这种措施,这样的一种做法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呢,这引发了大家的争议。
案件启示思考
该案件体现出民营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能遭遇的挑战,企业权益遭受侵害之际,怎样借助法律途径有效地维护权益是值得深入思考的,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规范性,以及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情况,均与司法公正以及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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